第一章 → 總則 | |||||
第一條 |
本社團定名為「崑山科技大學向日葵義工社」(以下簡稱本社)。 | ||||
第二條 |
本社社址位於崑山科技大學行政大樓二樓205室學生輔導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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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一名,指導單第三條 | 本社設指導老位為「學生輔導中心」、「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 ||||
第二章 → 宗旨 | |||||
第四條 |
本社為服務性質之社團,宗旨以訓練及培養學生輔導中心之義工為目的。藉由協助學輔中心之業務,促進社員自我成長、增進人際關係、溝通技巧以及服務同學,以培養自助助人的能力。 | ||||
第三章 → 社員資格 | |||||
第五條 |
凡本校擁有服務與學習熱誠的學生認同本章程,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 ||||
第四章 →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 |||||
第六條 |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 ||||
(一)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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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先參加本社與學生輔導中心辦理之各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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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優先參與社區輔導主題推廣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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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學年度符合學生輔導中心辦理之義工訓練課程10小時以上、值班時數20小時以上,以及其他學生輔導中心活動2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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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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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 ||||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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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社團所指派工作或參與、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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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維護社團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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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期繳交社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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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與學生輔導中心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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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與學生輔導中心訓練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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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席相關會議,發言並參與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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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社員大會 | |||||
第八條 |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 ||||
第九條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
(一)選舉社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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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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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議決重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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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 ||||
第十一條 | 社長缺位時由執行秘書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執行秘書均缺位時,由文書組組長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 | ||||
第十二條 |
本社,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社長,並於改選後一個月內正式辦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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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組織權限 | |||||
第十三條 |
本社置社長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社長參選資格需加入本社一學年以上且值班達30小時以上,參與學生輔導中心義工培訓課程10小時以上與社區輔導主題推廣服務1次以上。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 ||||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社務,遴選幹部並協調各組之工作,執行學生輔導中心交付之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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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秘書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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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長、執行秘書、各組幹部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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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書組組長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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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社設下列各組,每組除顧問群外置組長一人,組員數名,其各部職權如下: | ||||
(一)執行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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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 |||||
2.社長缺位時由執行秘書繼任至任期屆滿。 | |||||
(二)文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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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本社所有文案編排打字。 | |||||
2.負責所有集會、演講、會議的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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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理所有文宣、照片及社員資料,並以電腦建檔。 | |||||
4.活動中宣傳海報之製作。 | |||||
5.輔導資訊的蒐集(如:簡報、各校輔導簡訊的收集及存檔)。 | |||||
6.登錄社員參與研習紀錄。 | |||||
7.保管所有檔案。 | |||||
8.製作學校社團評鑑資料。 | |||||
(三)總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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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總理本社所有財務收支,舉凡活動之支出狀況皆要明確記錄,且須不定期公佈財務狀況。 | |||||
2.管理本社所有視聽、圖書等設備,及使用場地與道具之借還與整理。 | |||||
3.社務活動預算之編列、控管與所需物品之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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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社員收取社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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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動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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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校內及校外活動之企劃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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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排新進社員之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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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拓展社務,負責一切對內、對外之公共關係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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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內負責社員聚會、集會之聯絡,主辦康樂活動,如慶功、慶生活動,製造社裡溫馨和樂的氣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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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外管理本社募款、刊物或活動廣告廠商的徵求、及與其他團體之交流事宜。 | |||||
(五)社團顧問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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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參加本社團4學期以上並領有義工證書者,皆具備顧問資格。 | |||||
2. 於社長領導下,提供諮詢以協助社務順利進行。 | |||||
第十五條 | 指導老師,由學輔中心推薦具有輔導專長之老師擔任,負責督導本社各項活動及經費收支。 | ||||
第十六條 |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組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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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每學期的活動計劃、行事曆及預算表,應於前一學期結束前,由社長召開幹部會議討論,會議結果由文書組製表後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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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各組應於活動後開檢討會。 | ||||
第七章 →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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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年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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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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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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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附則 | |||||
第二十條 |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 ||||
第二十ㄧ條 |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 ||||
第二十二條 |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 ||||
本章程訂定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