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科技大學畢業班學生聯誼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全名為「崑山科技大學畢業班學生聯誼會」 (以下簡稱本會或畢聯會)。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崑山科技大學。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絡應屆畢業學生感情、製作畢業紀念冊、畢業學士照及
            協辦畢業典禮等活動事宜:並應受本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指導。


第 二 章 會員制度
第 四 條 本會會員之區分及入會資格:
一、當然會員:凡本校日間大學部四年級及專科部五年級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二、準會員:凡本校大學部三年級及專科部四年級為本會準會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優先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享有優待權。
二、透過畢業班學生代表向本會反映意見。(此外,準會員享有選舉會長及畢業班學生代表之權利。)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維護本會聲譽。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畢業班學生代表會議之決議。
三、當然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 織
第 七 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於畢業學年前一年第二學期公開由準會員投票選出,任期自該年六月一日起至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當新任會長無
            法產生時,原任會長應繼續行使職權,直到新任會長產生為止。若經兩次普選後,仍然無法產生新會長,應改由課外活動組以召開臨時會
             議處理之。
第 八 條 本會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會務,為本會最高行政負責人。
二、接受畢業班學生代表會議質詢、監督、綜理本會會務,對全體會員負責。
三、各畢業班代表互相推舉出畢冊、畢照、活動及稽查等委員會,每一組委員會設若干名委員。
四、會同各組委員擬定學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五、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執行秘書長依序代行職權。會長、副會長皆不克行使職權時,其任期尚有六個月以上時,應行補選。新任會長、副會長,任期至原任會長卸任之日止。
第 九 條 會長下設副會長、秘書長、活動組、公關組、總務組及文宣組,每組並設置組長一人,組員若人:
一、副會長:一至二人,襄助會長執行會務。
二、執行秘書長:負責文書建檔及會議紀錄、會長交辦事項及協調各組之活動。
三、活動組:負責執行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四、公關組:負責活動宣傳及校內外聯絡之事項。
五、總務組:負責一切財務出納之運作與管理。
六、文宣組:負責文書、收發、海報等工作。


第 四 章 畢業班學生代表
第 十 條 本會設畢業班學生代表會議,畢業班學生代表由各畢業班推選一人擔任,任期比照會長任期。
第 十一 條 各畢業班應於畢業學年前一年第二學期前選出各畢業班學生代表。
第 十二 條 畢業班學生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審核本會之工作計劃暨經費預算。
二、監察本會會務執行及本會之各項財務收支狀況。
第 十三 條 畢業班學生代表應盡下列義務:
一、各班同學之意見,並向各班同學轉達本會各項工作方針,與各組幹部密切配合、協調,以利本會各項會務推動。
二、席本會之畢業班學生代表會議。
第 十四 條 會議分為下列三種:
一、常會:期初大會於畢業學年開學二週內召開;期末大會於畢業學年第一學期期末前及第二學期畢業考前二週內召開。

二、特別會議:進行本會各項重要活動之協調、討論與決議,得由會長召集之。
三、臨時會議:視特殊需要或由全體畢業班學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
第 十五 條 非經全體畢業班學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正式開會。
第 十六 條 參加與會人員分出席與列席,出席者為畢業班學生代表,享有會議之一切權利,列席者為畢業班學生代表以外之應邀人,僅享有發言權。
第 十七 條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會之議案以出席之畢業班學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決議,若正反同票數時,決於會長。
第 五 章 經 費
第 十八 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會費:由當然會員繳交,其繳交會費之金額由畢聯會陳請校
長核定之。
二、學校補助。
三、孳息。
第 十九 條 本會經費審查之程序為:每學期開學兩週內,召開本學期之預算會議,由各畢業班學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
上決議為通過;每月應定期公布會費執行情形。
第 二十 條 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應事先將活動計劃報請學務處核准,所需經費須經畢聯會會長、課指組組長及稽查委員簽核後始得支付。
第二十一條 本會各項財務收支,應依據實收經費編列實際收支報表,一切支出應保持原始憑証並於學年結束後辦理審核及報銷工作(由畢業班學
生代表會議審核後呈報學務處課外組) ,並定期公開之,各會員得依規定向財務組查閱。
第二十二條 印製畢業紀念冊應經公開招標或比價程序。
第 六 章 移 交
第二十四條 應屆畢聯會於畢業典禮前繕造移交清冊三份,一份陳課外活動組,二份做為兩屆畢聯會移交之用。
第二十五條 移交之對象為下一屆會長,除口頭、書面移交工作外,並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監交。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改或增列,得經本會提議或由畢業班學生代表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討論,並經畢業班學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畢業班
學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始得修訂之。並報學生事務處審定,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