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科技大學 白鴿口琴社 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民國80年9月20日因校名更改第一次修訂。
本章程於民國85年9月1日因校名更改第二次修訂。
本章程於民國89年9月1日因校名更改第三次修訂。
本章程於民國92年9月1日因增設「第十二章 網站管理」,第四次修訂。
本章程於民國93年9月1日因更改條序第五次修訂
本章程於民國94年9月1日因更改「第四章第十九條」學術群組內容第六次修訂
本章程於民國95年10月2日因更改「第四章第十九條」幹部群細則
「第十二章第六十一條」社團網站網址
「第十三章第六十七條」內容 第七次修訂
本章程於民國97年3月24日因增列「第十二章第六十二條」內容及更改條序第八次修訂
本章程於民國97年10月6日因增列「第十三章第七十二至七十四條」內容及更改條序第八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社定名為「崑山科技大學白鴿口琴社」。
第 二 條:本社社址為「台南縣永康市崑山里大灣路949號 崑山科技大學」。
第 三 條:本社主旨乃在於推廣口琴音樂文化,從事口琴音樂演奏、研習口琴技巧,增進學員音樂素養、學理知識,期望在音樂的薰陶下,可以培養自信心、恆心與毅力,在促進社團榮譽與互助精神之下,達「口琴一家親」宗旨。
 

第二章 社員
第 四 條:凡崑山科技大學學生對口琴音樂文化有興趣且認同本社宗旨者,均可申請成為本社正式社員,並於每學期繳交社費後,始能享有所有社員相關權利。
第 五 條:本社正式社員之社籍採學籍登記方式,其有效期限自學期登記繳費日起至次一學期開學前一日止,社員每學期重新辦理登記。
第 六 條:本社社員應遵守下列之義務:
1. 遵守組織章程,社團宗旨,服從與執行社團相關決議案。
2. 擔任社團推定之職責,並配合社團活動舉辦。
3. 定時參加社團上課或相關練習活動,如缺曠時數過多,經教學組提交幹部會議審議後,得以開除社籍。
4. 具協助推廣口琴音樂文化之義務。
第 七 條:本社社員應享有下列權利:
1. 擁有會議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2. 享用本社各項口琴相關資源。
3.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並在資格符合下,代表本社參加校外活動。
第 八 條:社員如違反本社宗旨與社員義務,經社長提案交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開除社籍。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 九 條:由口琴社全體社員參加,社長為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 十 條:制訂或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第 十一 條:選舉、罷免本社社長。
第 十二 條:同意社長提名之幹部任用或罷免。
第 十三 條:審查、討論本社每學期之活動與經費預算。
第 十四 條:幹部接受社員對於社務之質詢與建議。
第 十五 條:社團各項提案需由五分之一以上社員簽名連署提案,投票數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方為通過。
第 十六 條:遇其他相關重大事項隨時視情況由社長召集或經四分之一以上社員連署後召開。
 

第四章 幹部群
第 十七 條:本社幹部由社長遴選,幹部群經社員大會通過後職務始生效。
第 十八 條:本社幹部皆為無給職。
第 十九 條:本社幹部分為「學術群」與「服務群」,兩群組之各組幹部職稱與執掌如下:

一、 學術群
1. 教學組
(1) 社長提名教學組組長一名,組員則由組長提名,經社長同意後任用。
(2) 與指揮、譜務相互配合,統整本社相關教學事務。
(3) 監督與執行各項教學進度。
(4) 監督各項合奏樂器與打擊樂器使用狀況。
2. 文書組
(1) 社長提名文書組組長一名,組員則由組長提名,經社長同意後任用。
(2) 編寫本社相關上課記錄、活動記錄、會議記錄等各項文書工作。
(3) 所有文書作業須盡可能電腦化作業。
(4) 負責本社所有文書資料之保管與整理。
(5) 負責本社所有文書工具之保管與整理。
3. 樂管組
(1) 社長提名樂管組組長一名,組員則由組長提名,經社長同意後任用。
(2) 負責本社樂譜與影音資料保管、請購、印製編寫本社相關上課記錄、活動記錄、會議記錄等各項文書工作。
(3) 不可任意盜印相關音樂書面資料或影音作品,如有相關情事並因而觸犯著作權,須自負法律責任。
(4) 本社樂譜不可外借,如有需要,請與指導老師或出版商接洽。
(5) 負責口琴樂團樂器保養維修責任。
4. 總務組
(1) 社長提名總務組組長一名,組員則由組長提名,經社長同意後任用。
(2) 負責本社相關經費收支、物品採購、財產管理事項。
(3) 負責本社相關樂器或樂譜採購、送修事項。

二、 服務群
1. 公關組
(1) 社長提名公關組組長一名,組員則由組長提名,經社長同意後任用。
(2) 負責本社與校內外友社相關事務之聯絡事宜。
(3) 每學期負責寄發本社行事曆與外校友社,並整理本社收受之外校友社相關資料。
(4) 接待本社貴賓。
2. 美工組
(1) 社長提名美工組組長一名,組員則由組長提名,經社長同意後任用。
(2) 負責本社相關宣傳事項海報製作、張貼、回收工作。
(3) 校內海報張貼之前應送課外活動組審核,並加蓋戳章。
(4) 保管維護本社美工用具。
(5) 本社美工用具不可外借。
3. 活動組
(1) 社長提名活動組組長一名,組員則由組長提名,經社長同意後任用。
(2) 負責本社校內各類型活動之康輔編排及執行策劃等相關工作。
(3) 擬定各項活動相關企劃,並召開籌備會、行前會、檢討會,由社長擔任主席。
(4) 傳送各項活動簽呈。
(5) 本社除社員交誼活動外,其餘活動僅限於口琴或音樂類型活動。
 

第五章 幹部會議
第二 十條:由幹部群組成,社長為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幹部會議乙次,需超過四分之三以上幹部出席,始能成會。
第二十一條:擬定學期行事曆、各項活動以及學習進度。
第二十二條:每學期末召開檢討會乙次,並於每學年末推派社長人選。
第二十三條:督察幹部會議執行項目。
第二十四條:查核經費收支,擬定學期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討論與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編列活動預算及決算。
第二十七條:擬定組織章程各項細則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每學期上課使用教材由教學組與指導老師商討之後,於幹部會議提出討論定案。
 

第六章 崑山白鴿口琴社社友會
第二十九條:凡參加本社至在校修業期滿,皆具社友會會員申請資格。
第三 十條:本社社友會名稱為「崑山白鴿口琴社鴿友會」,簡稱為「鴿友會」。
第三十一條:鴿友會會員繳交年費者為「正式會員」,未繳交年費者為「贊助會員」,年費由鴿友會組織統籌運用。
第三十二條:鴿友會會務、財物運用獨立,不可接受或要求本社補助。
第三十三條:提供社員必要社會資源運用並協助本社舉辦各項活動。
第三十四條:對社務具有建議之權力但無決定之權力。
 

第七章 指導老師
第三十五條:本社聘請學有專精或願意推廣口琴音樂文化工作者為指導老師,指導社內各項活動運作。
第三十六條:領有校方聘書指導老師費用由學校編列支付,本社不再另給任何形式費用。
第三十七條:如指導老師願為義務職,不願領取指導費用,相關費用得經指導老師本人同意後,納入本社社費統籌運用。
第三十八條:指導老師如因故無法到校指導,由本社鴿友會推派學有專精之學長教授,但不可支領任何費用,本社亦不再另給任何形式費用。
第三十九條:本社各項活動及簽呈皆須先經指導老師審核同意後,始可陳請學校核定舉辦。
 

第八章 顧問
第四 十條:由高年級學長姐或卸任之幹部擔任。
第四十一條:無故長期未參與本社活動與本社失聯,或對社務漠不關心者,以喪失本資格論。
第四十二條:破壞社譽或危害社團發展者喪失資格論。
第四十三條:監督社務發展,提供經驗傳承。
第四十四條:對社務具有建議權力,但無決定之權力。
 

第九章 社長、副社長
第四十五條:由幹部群推舉後經社員大會通過後職務始生效,對外代表本社。
第四十六條:社長人選須具備領導統御長才,且社務經驗豐富,口琴造詣達一定程度者擔任。
第四十七條:社長不在時由副社長代行社長職務。
第四十八條:負責社務之推廣、掌握各項活動方針。
第四十九條:督察各股幹部執行活動情況。
第五 十條:不可兼任本校學生活動中心或各系學會之任何幹部。
第五十一條: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第十章 指揮
第五十二條:由對音樂學有專精,音樂涵養豐富,並具有樂團運作領導統御能力的社員擔任。
第五十三條:不排予或兼任本社其他幹部職務。
第五十四條:負責本社口琴交響樂平日練習、上台演奏之曲目選擇權。
第五十五條:監督、保養本社口琴交響樂團使用之各項樂器,並依實際狀況建請添購或維修。
第五十六條:如本社社員能力不足時,可聘任校外學有專精人士擔任,或委由本社校友會推派學有專精之學長教授,但不可支領任何費用,本社亦不再另給任何形式費用。
 

第十一章 口琴交響樂團
第五十七條:凡本校學生口琴程度達本社口琴交響樂團徵選標準者,或經指導老師、教學組推薦,且經口琴交響樂團指揮甄試合格後,方可參加。
第五十八條:本社口琴交響樂團團員有指導本社學員口琴獨奏課程之義務。
第五十九條:本社口琴交響樂團應主動爭取參與或配合校內外各項活動演出。
第六 十條: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或其他口琴音樂比賽,為校爭光。
 

第十二章 網站管理
第六十一條:本社網站於民國92年7月25日成立社團網站,網址為∼
http:// www.dove-harmonica-club.idv.tw
幹部板為 http://club.kimo.com.tw/clubs/ksut-harmonica
校友板為 http://club.kimo.com.tw/clubs/pigen
第六十二條:社團網站網址轉址費用,由社費提撥經費支付。
第六十三條:網站建立的目的乃是為了促進社員間情感交流,資訊傳遞。
第六十四條:本網站採會員制,凡本社社員及本社歷屆畢業校友皆可於寄發申請函予管理者,並審核通過後成為會員。入會後可參與討論區之討論,並使用本網站各項功能與資源。
第六十五條:本網站管理者為本社社長,任期與社長相同。管理者有權指定網站會員之一成為副管理者,分擔管理職務。
第六十六條:為維護本網站會員之權益,如於本網站有下列違反之行為則由管理者取消其社籍。
1. 帳號外借,或借用他人帳號者。
2. 張貼廣告文章。
3. 進行各種形式商業行為。
4. 張貼內容違反善良風格。
5. 惡意公開他人資料。
6. 惡意散播電腦病毒。
7. 惡意違反著作權法。
8. 其他一切違法行為。

第十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六十七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交之社費。
2. 社團榮譽獎助學金。
3. 表演或教學活動酬勞。
4. 本校課外活動組學生會補助。
5. 教育部訓輔經費補助。
6. 校友贊助。
7. 指導老師贊助
8. 活動結餘。
9. 發票對獎
10. 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條:於台灣郵政設有社團專戶管理,社長持有私章與總務持有社章。
第六十九條:每學期經費預算經幹部會議擬定,提交社員大會同意通過後,使得使用。
第七 十條:每月份公佈上個月帳收支情形,並請社員簽名確認帳目相符。
第七十一條:如社費收入不敷開銷使用時,須報請幹部會議研議,解決方案辦法四分之三以上幹部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同意後,始得施行。
第七十二條:社團經費使用超過壹仟元以上須經指導老師同意後始動支;壹仟元以下則須經社長同意後始動支。
第七十三條:社團經費若使用於無發票收據者,需具體陳述製作表格之購買東西,並經指導老師簽名認可後始可動用經費。
第七十四條:社團演出酬勞、活動盈餘及競賽獎金提撥10%作為全體社員康樂基金,若當學期未使用完畢則納入社費使用,不再累計。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社各項細則辦法與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