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童軍團組織章程
創立日期 中華民國57年 12月12日創團會議通過 二修時間 中華民國78年 06月28日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三修時間 中華民國82年 01月24日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四修時間 中華民國90年 06月30日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五修時間 中華民國97年 06月19日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六修時間 中華民國99年 01月06日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七修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05月26日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八修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03月22日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九修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03月19日財務條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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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童軍團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依據崑山科技大學社團輔導辦法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童軍團(以下簡稱本團),向中華民國童軍總會臺南市童子軍理事會,登記為臺南市第五十二團之宣誓團員及未宣誓社員聯合組成。 |
第三條 |
本團以童軍訓練方法及自我教育方式訓練青年,進而激勵青年樂觀進取,發展個人潛能,使其成為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的良好公民為宗旨,並以服務工作、野外活動、職業準備、社交活動為主要內容。 |
第四條 |
本團之團務委員會,敦請私立崑山科技大學校長為主任委員,各處室主任及教官為團務委員。 |
第五條 |
本團成立於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其本團團慶訂於每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後舉辦,團名命名為鏘鏘。 |
第二章 團 (社)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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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凡私立崑山科技大學之學生,品行端正,體格健全,自願接受童軍訓練,並認同本團宗旨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團,成為本團社員。 |
第二條 |
本團男、女社員經本團訓練委員會考驗通過後,使得宣誓為中華民國童軍臺南市第五十二團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童軍團之正式團員,並授予配戴本團之領巾、團次章。 |
第三條 |
本團團(社)員之團(社)籍採學期登記方式,其有效期限自該學期登記繳費日起至次學期開始前一日為止;團(社)員並應於每學期正式上課後自動或接獲通知後辦理繼續登記繳費。 |
第四條 |
本團之團(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團章程。 |
第五條 |
本團之團(社)員之權利如下: |
第六條 |
凡有下列情形者,由群長提案經榮譽評判庭決議後得以開除團(社)籍,並公告之: 三、在校內、外行為不檢,有損本團形象者。 |
第三章 組 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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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全團團(社)員大會為本團最高之權利機關,每學期末舉行乙次,由群長召集之。全團團(社)員大會由正式團員及社員組成之。 |
第二條 |
榮譽評判庭為本團獎懲評定之最高權責單位。由副團長、群長、副群長、小組長、六股幹事、教練團召集人共同組成之。 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經榮譽評判庭會議決議通過,報經團(社)員大會核備後實施。 榮譽評判庭之決議方式採不公開方式。 |
第三條 |
六股幹事委員會為事務、文書、財務、保管、連絡、資訊六組,負責本團之行政事務工作,並可視團務需要增設之。 本團之團務會議(簡稱集議)每月應舉行乙次,由群長召集之成員為小組長以上幹部,召集人認為必要或經幹部半數以上要求時,得召集臨時團務會議。 |
第四條 |
訓練委員會負責本團社員訓練及團員晉級考驗之工作,由本團之所有教練團組成。群長及副群長列席訓練委員會之教練團會議。 |
第五條 |
反哺委員會負責推動本團之反哺工作,由持有反哺章之委員組成。群長及副群長應列席反哺委員會之反哺會議。 |
第六條 |
小組為本團之基本架構,小組至少設置四組,成員為社員,並可視團務調整之。 小組全員大會(簡稱為群聚會)每學期應集會乙次,其召集人為各小組長。 大二以上之正式團員於升大二時須自行另組小組。 |
第七條 |
全團團(社)員大會下設在校教練團為一諮詢機構,由大四之團員及資深羅浮組成。召集人、及群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經半數團教練以上要求時,得召開教練團會議。 |
第四章 幹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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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團設群長、副群長各一人,由全團團(社)員大會出席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群長、副群長必需具有羅浮群之資格。 |
第二條 |
群長、副群長若怠忽職守,或因其他事故無法為團(社)員服務時,得經由五分之一以上團(社)員連署,經團(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予以罷免或解職。 |
第三條 |
群長缺位時,由副群長代理之補足所餘任期。副群長缺位時,由原群長所屬之羅浮群,經集議同意後補足所餘任期。 |
第四條 |
六股幹事委員會設每股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為事務、文書、財務、保管、連絡、資訊六股,並可視團務需要增設之。各股由召集人一名及股員若干人組成之。各股股員由召集人提名任命之,召集人由全團團(社)員大會選出之。 |
第五條 |
訓練委員會設教練長一人,由團教練互選產生之,經全團團(社)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副教練一至二人,由教練長提名,經教練團會議同意後任命之。 團教練由大四之榮譽伙伴及資深羅浮伙伴自行遴選擔任。 |
第六條 |
反哺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反哺委員會之委員互選產生之,經全團團(社)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副秘書一至二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反哺會議同意後任命之。 |
第七條 |
小組設小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小組長由全體幹部投票選出之,由群長任命之;必要時由群長指派之。 |
第八條 |
本團之團長由持校內服務證之老師擔任。 本團之副團長由本團指導老師兼任。 |
第五章 會 議 職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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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全團團(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第二條 |
榮譽評判庭之職權如下: 四、開庭於每學期初舉行,對象為全團團(社)員。 |
第三條 |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五、其他有關行政事務工作。 六、擬定各股年度工作計劃。 |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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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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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哺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
第六條 |
團教練之職權如下: |
第六章 六 股 幹 事 委 員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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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事務股職務如下: |
第二條 |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文書股職務如下: |
第三條 |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財務股職務如下: |
第四條 |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保管股職務如下: 四、辦理前保管股移付執行之案件。 |
第五條 |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連絡股職務如下: |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資訊股職務如下: 第七章 財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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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團經費來源如下: |
第二條 |
本社會計年度為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
第三條 |
本團六股幹事委員會每年編列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兩個月內,提請集議通過;集議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請群長核備,事後提請集議追認。 |
第四 條 |
本團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私立崑山科技大學所有。 |
第八章 章 程 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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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章程解釋之權,屬副團長、群長、副群長、六股幹事委員會、訓練委員會、反哺委員會共同擁有之。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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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修改之權,屬於全團團(社)員大會,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
第九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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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團各種會議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以應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為有效會議,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第二條 |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依有關法令及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社團輔導法規定辦理之。 |
第三條 |
本章程經全團團(社)員大會通過後,報經私立崑山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四條 |
一、 經交榮譽評判庭裁決,全團團(社)員大會通過之勒令退團之團(社)員須無條件繳回可代表本團之所有物品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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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十章 生 活 公 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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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三、 在校內遵守校規,出外參加活動發揚童軍精神,如有毀損團譽者,送交榮譽評判庭裁決。 |
第二條 |
四、 確實遵守童軍誓詞,力行規律,實踐諾言。 |
第三條 |
五、 上課、活動須準時參加,上課1/2次以上無故不到者,送交榮譽評判庭裁決。 |
第四條 |
六、 每學期參加本團舉辦之服務或活動至少乙次,無故不參加者,送交榮譽評判庭裁決。 |
第五條 |
七、 按時繳交團費,如無故不交者以退團論。 |
第六條 |
八、 團內幹部無故不參加重要會議者,送交榮譽評判庭裁決。 九、 會議、服務、活動等須著規定之服裝。 |
第七條 |
伙伴間避免發生爭執,應相互容忍,如無法處理可送交榮譽評判庭裁決。 |
第八條 |
貫徹上級所交代之任務,且服從幹部之領導,無故抗令者,無分等級,送交榮譽評判庭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