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科技大學 民謠吉他社 組織章程
91年1月5日經校長核定通拓

第一章 社團名稱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民謠吉他社」,簡稱為吉他社(以下簡稱為本社)。 乃為康樂性團。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本社團宗旨:以團體訓練及自我教育的方式,讓社員能透過參與社團活動,進而自我認識及自我提昇,在各方面均能健全發展,拓展圓融的人際關係,激發潛能,正己成人,將服務的精神落實於生活為宗旨,並以社區服務、校園講座、配合校際活動為主。
第三條本社之社團活動都必須以本宗旨為原則。

第三章 組織

第四條本社以社長,副社長為主,再由幹部出席,並四分之三贊成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五條社員大會在每學期由社長召集舉行兩次,必要時得由幹部會議通過,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六條凡當屆或之前退休幹部均可為本社顧問。
第七條本社設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顧問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活動組組長一人、教學組組長、文宣組組長;各組下設組員若干人。

第四章 社員資格

第八條凡崑山科技大學各系所之學生,對本社宗旨有研究興趣者,均得以申請為本社社員。
第九條本社社員之社籍採學籍登記方式,其有效期限自該學期登記繳費日起至次學期開始前一日為止,社員並應於每學期正式上課後自動或接獲通知後辦理繼續登記繳費。
第十條凡本社社員,完整參加全學期之各項活動,其資歷為一期。
第十一條 凡本社資歷四期以上之社員,未登記返社者,得為「社友」。
第十二條 凡本社社友,經活動主辦人或社長同意,可參加社上之工作與活動。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由社長提案,經全社社員大會決議後得以開除社籍,並公告之:
一、 凡社員不履行第八條所列之義務者。
二、 經學校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第五章 社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四條 本社社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信條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社所推定之職務或推派之工作與活動。
三、 凡在校者,社員每學年重新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 本社社員應享下列之權利:
一、 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得瞭解社內措施、經費預算及相關社內事務。
三、 參加本社各種活動、服務及代表本社參加各種活動、服務。
四、 被選派參加各種訓練、晉級及社會大型活動。
五、 有向本社提出社務興革意見之權。
六、 得借用社內器材,借閱社內檔案資料及圖書。
七、 本社社員得在本社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第十六條 本社於學期中應舉辦各項社員訓練活動,凡本社一至三期社員及幹部均應準時參加。
第十七條 本社於學期中可舉辦與社上相關的活動,或承辦符合本社宗旨之各項活動。
第十八條 凡社內正式活動,一般活動應於舉辦前一週、大型活動於舉辦前一個月內提出計畫書,經顧問審查通過始可舉行;並於活動結束後三週內完成活動紀錄與檢討,送活動組整理存查,學期結束後送文書組收錄。
第十九條 為發揚本社精神,培養社員責任感,本社社員參與社上活動表現良好,對社有特別貢獻者,由本社於社員大會上公開表揚。
第二十條 凡嚴重違反本社宗旨精神及社規之社員,得免除社員資格及資歷。

第六章 幹部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及解任

第廿一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之產生採全體幹部制,由有選舉資格之社員已無記名投票產生,任期一學年,得連選連任一年,並依本章成原則訂定社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廿二條 本社採社長、副社長、執行祕書制,行政體系幹部由社長任命之,對社長負責。
第廿三條 正副社長皆因故無法行使職責時,若學期超過八週,以前任社長代行社長職務為優先,或由顧問團內推舉一人代理並公告之;若不足八週時,由前任社長暫代,並於兩星期內召開幹部會議大會,依社長選舉罷免辦法重新選舉社長。
第廿四條 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因故不適任時,可由幹部連署提出罷免案,依本社選舉罷免辦法辦理。
第廿五條 行政體系幹部因故無法行使職責或不適任時,由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指派人推選任之。
第廿六條 每年五月,由現任社長籌備改選下屆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大二現任幹部得參選下屆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
第廿七條 大二與大三現任幹部及退休幹部、大四退休幹部具有投摽權。
第廿八條 採幹部公開投票制,選舉中以得票數多數者當選社長、副社長及執行祕書。
第廿九條 幹部交接應於每年六月份完成。
第三十條 本社設有社長一名,為本社最高領導人,負責下列事宜:
一、 社務重要計畫與大型活動預算之決算權,持有社章。
二、 對內綜理社務,擔任幹部會議的主席及共同做出決議。
三、 對外事務的聯繫並代表本社。
四、 任免行政體系各級幹部(經由幹部表決),並督促幹部行使職責。
五、 負責籌劃舉辦下屆社長之舉行。
六、 其它各項社長應盡之職責。
第卅一條 本社設有副社長一名、執行秘書一名,負責下列事宜:
一、 協助社長處理社務;社長不能執行社務時,由副社長代理之。
二、 社長因故無法行使職責時,由副社長代任之。
三、 其它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四、 承辦大型或特殊重要之活動。
五、 對內綜理社務,擔任幹部會議的主席及共同做出決議。
六、 其它各項副社長應盡之職責。
第卅二條 本社設有顧問團,前任社長為當然顧問並當任主席,遴聘資深社員至少五人擔任之,負責下列事宜:
一、 解釋章程社規。
二、 提供社內各級幹部及各項活動之諮詢。
三、 維持本社發展方向及協助推展社務。
四、 其它各項顧問團應盡之職責。
第卅三條 總務組:
一、 總務組長由現任總務組長提名,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
二、 總務組下設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處理事務。
三、 總務組掌管社上社費及經費申請事宜,並與文書組共管社籍資料。
四、 總務組有活動預算審核權,各組活動預算於執行前,需向總務組報備。
五、 通知幹部開會並租借會議場地、活動場地。
六、 總務組掌管社上圖書、器材管理、維修及保存工作。
七、 保存社上相機,並代為沖洗照片。
第卅四條 文宣組:
一、 文宣組長由現任文書組長提名,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
二、 文宣組下設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處理事務。
三、 文宣組與總務組共管社籍資料,並製作社員証、保管社籍卡。
四、 文宣組製作社訊、社刊及社上網頁的管理與維護。
五、 於常務會議、組長會議時做會議紀錄。
六、 文宣組負責社上美工、及宣傳技巧的教學。
七、 負責各項資料整理保存及社團評鑑資料準備工作。
第卅五條 教學組:
一、 教學組長由現任教學組長提名,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
二、 教學組下設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處理事務。
三、 教學組主辦讀數惠活動,及社上學術性演講。
四、 教學組主辦入社一切事宜。
五、 教學組負責資訊等各項資料之收集整理及負責本社社內刊物之編輯出版。
第卅六條 活動組:
一、 活動組長由現任活動組長提名,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
二、 活動組下設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處理事務。
三、 活動組舉辦各類型式聚餐與聯誼出遊活動。
四、 舉辦各項活動表演及各項活動。
五、 宣傳組負責社上活動的設計並不定期舉辦小活動。
六、 本社設有活動組,負責學期中一般活動之策劃、申請、攝影及記錄整理之工作。
七、 公關組舉辦活動凝聚社上幹部及社員向心力。
八、 經輔導單位同意公關組得向外尋求合作廠商與名人作為社上活動參考。
九、 公關組執行社上所有宣傳企劃。
十、 公關組協助各組的活動宣傳事宜。
第卅七條 本社團應聘請校內指導老師ㄧ名,指導社內運作及各項活動進行。

第七章 會議召開及決議方式

第卅八條 本社於每學期初,舉行社員大會一次,由社長主持,為本社最高決議機構,煩本社社員均應參加,進行下列事宜:
一、 修訂本社章程。
二、 接受社員對社務之質詢與建議。
三、 於期初社員大會,舉行社長及各級幹部交接與介紹。
四、 於期初社員大會,介紹本學期工作計畫與進度。
五、 其它討論事項。
第卅九條 本社於學期中,應舉行幹部會議至少兩次,由社長召集全體幹部參加,為本社平時最高決議機構,進行下列事宜:
一、 社務之討論及決議。
二、 各項活動、工作之執行、監督與檢討。
三、 各級幹部之溝通與交流。
四、 其它各項討論事務。
第四十條 社長因應各種狀況,可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與臨時幹部會議;臨時社員大會每學期不可超過兩次。
第卌一條 本社於學期中,可由顧問不定時召開顧問會議,知會正副社長、執行祕書參予會議,為本社最高諮詢機構,負責下列事宜:
一、 章程及各項規定辦法之解釋與修正。
二、 全社各項活動之諮詢。
三、 本社發展方向之研究。

第八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卌二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學校補助之經費。
二、 學校社團評鑑得名之獎金。
三、 GYSD評鑑德銘之獎金。
四、 政府輔助經費。
五、 其它收入。
第卌三條 總務組應於正式社員大會上,公佈社上經費收支與使用狀況並公告之。
第卌四條 本社社費於每學期初活動擬訂時擬訂預算,由社長總籌之。
第卌五條 如社費收入不敷社務開支時,得授權幹部會議調整,再四分之三以上幹部出席,二分之ㄧ以上幹部同意後始得更改之。
第卌六條 本社各種檔案資料及器材裝備,依檔案資料管理辦法與器材管理辦法辦理。

第九章 章程之修改

第卌七條 本社各項細則與辦法,與章程抵觸無效。
第卌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下列程序改之:
一、 由全體幹部四分之ㄧ以上連署提案,經由三分之二幹部出席,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交由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審核。
第卌九條 本章程之各項實施細則辦法,依實際情況由顧問會議或幹部會議訂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學務處審查通過,陳情校長核准公佈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