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舉行第一次幹部會議,正式定案。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召開九十八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社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崑山科技大學 扶助育英社」,簡稱「扶育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於崑山科技大學。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 在全球金融風暴的現今,失業人口大增,社會的溫暖以及個人能力培養更顯重要。本社團透
       
過社區活動帶動公益服務方式,培養社員積極學習負責的態度,在各方面均能健全發展,拓
       
展圓融的人際關係為宗旨,將公益服務的精神帶入校園,讓學員在參與活動之餘更能了解付
       
出的重要性。

第三章 組織與執掌

第四條 本社最高權力機關為社員大會。

第五條 本社設有社長、副社長(執行長)、暨「文書組、會計組、出納組、機動組、網宣組、美宣組」,各組設組長一名,並於新任期時一律接受幹部訓練。

第六條 本社設立社長一名,對外代表本社處理社務有關事宜,對內總理本社社務、制定活動方針、召開社員大會,社長之職務每年5月份召開社員大會推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第七條 社長經出席社員提名,數名社員附議後成為社長候選人,由出席社員大會之全體社員投票選舉之,社長當選必備條件必須為絕對多數之得票率,亦即,必須超過出席社員大會之全體社員半數得票率。

第八條 社長之罷免必須經三分之二的社團幹部連署,四分之三的社團幹部通過後即刻罷免之,社長遺缺由副首暫代社長之職務直至剩餘任期屆滿。

第九條 社長職權如下:(設一人為組長)

         (一)督導社團內部各組運作。

         (二)對社務重大計畫與大型活動持有決定權。

         (三)持有社團社章。

         (四)對社團的預算持有決定權。

         (五)其他各項社長應盡之責。

第十條 副社長之職權如下:(設一人為組長)

        (一)協助社長完成社務。

        (二)當社長無法行政,由副社長代理。

        (三)其他各項副社長應盡之責。

第十一條 文書組之職權如下:(設一人為組長)

        (一)負填寫活動申請書

       (二)寫各項開會紀錄

(三)整理及保存資料

(四)其他各項文書長應盡之責

第十二條 會計組之職權如下:(設一人為組長)

       (一)在每學期初編列各項活動之預算

(二)借用場地及交活動申請書

(三)在活動結束後負責核銷

() 其他各項會計長應盡之責

第十三條 出納組之職權如下:(設一人為組長)

       (一)收取社團相關規費

(二)發放經費

(三)其他各項出納長應盡之責


 

第十四條 機動組之職權如下:(設一人為組長)

       (一)清點所有器材

(二)維護器材的完整性

(三)維持器材室的環境

(四)支援活動所需人力

(五)其他各項器材長應盡之責

第十五條 網宣組之職權如下:(設一人為組長)

       (一)定期更新製作社團網頁。

(二)公佈社團最新消息及活動。

(三)其他各項網宣長應盡之責

第十六條 美宣組之職權如下:(設一人為組長)

       (一)製作各活動的傳單及海報。

(二)佈置社團辦公室。

(三)其他各項美宣長應盡之責

第十七條 各學期活動計劃及行事曆、預算表,應於上學期末,由社長召集各組

     組長研討,並交付文書組製表後呈出。

第十八條 各組應於活動後開檢討會。

第四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本校在籍學生均可入會成為本社社員。

第二十條 本社員有繳交社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元整 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信條及決議事項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本社員有接受社團所指派工作或參與社團活動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本社員有選舉、罷免的權利及參與本社所辦理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社員有出席有關會議,並有發言及參與表決之權力

第二十五條 本社員有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五章 社團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全體社員繳納之社費,於社團活動第一個禮拜收取,金額由負責之幹部保管。

       () 學校及學生會等補助。 

第六章 社團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本社財產分為檔案資料、器材及文具用品等三種,為本社社員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非消秏性財產一律按編號以書面紀錄。

第二十九條  公物借用要點:

      () 凡校本社員皆可借用本社公物。

      () 借用前須事前三日填寫借用單,並加填預還日期。

      () 若借用公物有毀損,則借用人須負責原物補償或原價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若不實用,可由社長提出經由三分之二社員同意才可修改。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幹部會議通過後,並經指導老師核定後公佈施行或由社員大會核定後公佈施
           
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