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科技大學健身社組織章程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 「崑山科技大學健身重訓社 」
- 第二條:本社秉承 「堅毅誠樸」 之校訓 ,其宗旨為:
- 一,配合學校推展優良校風
- 二.改善個人身體健康
- 三.促進同學的身心發展
- 四 .倡導學校之正當文康活動
- 第 三條 :本社址位於體育館內之重訓室
- 第 二 章:社 員
- 第 四條 :凡對健身 、重訓有興趣之在校學生均可 申請進入本社
- 第 五條 :本社社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
- 一. 優先參加本社舉辦之活動
- 二. 使用 本社提供之各種設備及資料
- 三. 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 四. 遵守本社之章程
- 五.遵守本社通過之議案
- 六.維護本社之榮譽
- 七.繳納會費
- 八.協助本社社務之發展
- 第三章 :大會
- 第六條:本會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每學期至少召開社員大會社員均應出席 ,社長為當然主席 ,必要時可加開臨時大會 ,須邀請指導老師參加
- 第七條:本社以幹部會議為最高行政推動執行之決策單位,設有社長 、副社長各乙名 ,下設總務股 、公關股 、文書股 、活動股等各股股長乙名 ,股員數名 ,股長係社長提名 ,社員大會決議通過任命之
- 第八條:本社另設顧問團 ,由畢業學長 、卸任之社長及幹部為本社之當然顧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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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 一.創制章程
- 二.複決章程
- 三.議決本社活動
- 四 .議決本社會費繳交及預算
- 五.對本社擬定之活動計畫行使同意權
- 六.對本社擬定之預算案行使同意權
- 七.對本社幹部之任用 行使同意權
- 八.質詢本社活動之執行
- 九.審查本社預算之執行
- 十.稽核本社收支情況
- 第四章: 會議
- 第十條:本社會議分會員大會、幹部會議 、臨時會議
- 第十一條 :以上會議需有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議者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始具效力
- 第十二條 :幹部會議於規劃活動有需要討論時 ,由社長視需要召 開並主持
- 第十三條:本社遇有下列情形 ,得召開臨時大會
- 一.依法罷免社長 ,得召開臨時大會
- 二.依法補選社長 ,得召開臨時大會
- 三.全體幹部要求召 開時
- 四 .經五分之一以上社員聯署要求召 開時
- 第十四條:社長為大會召集人 ,並為主席
- 第 五章:社長
- 第十五條:本社設社長一名 ,對外代表本社 ,任期一年
- 第十六條 :社長之選舉規定如下 :
- 一.候選人資格:
- 1. 本社社員 ,前學期學業平均達七十分以上 ,操行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 ,且前學期不可有記過之記錄 ,方可參加競選
- 2. 社長之當選 ,已登記之候選人應按規定發表政見 ,由社員行無記名投票 ,且有效票數須達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 ,最高票者當選 ,若未答當選標準應於兩週內補選
- 二.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 三.罷免:經本社社員 四分之一以上連署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則該罷免案成立 ,社長於兩週內率全體幹部總辭 ,並於總辭後立即補選
- 第十七條:社長因故出缺時或被罷免時 ,由副社長代行其職權 ,時間不得超過兩週
- 第十八條:補選作業 由 副社長先加開 臨時大會後 ,再由社員投票選出繼任社長
- 第 六章 :職權
- 第 十九條 :社長 之職權如下 :
- 一.為本社總召集人 ,對外代表本社 ,對內總理社務
- 二.擬定本社未來發展方向 ,協助推展社務
- 三.提名副社長及幹部
- 四 .負責召 開及主持各項工作會議
- 五.執行社員 大會之決議案
- 第 二 十條 :副社長 之職務如下 :
- 一.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 二.社長因故無法執行時 由 副社長代理
- 第 二 十一條 :總務股長
- 一 .負責編制學期經費之預算
- 二.管理 、登記本社之財務及帳 目
- 第二十二條 :文書股長
- 一.負責繕寫 、收件及公文
- 二.負責送簽呈 、請公假 、場地租借
- 第 二十三條 :活動股長
- 第 二 十 四條 :公 關 股長:
- 一.於校園 內 介紹本社活動資訊
- 二 ,與校內各社團聯繫
- 三.與其他院校相 關社團聯繫
- 四.尋求資源
- 第七章:指導老師
- 第二十五條 :重要會議的列席
- 第二十六條 :指導老師負監督之責
- 第二十七條 :監督社團財務狀況
- 第八章 :社 團
- 第二十八條 :本社 之經費預算於幹部會議 申 與總務協商編列
- 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
- 一.會員繳納
- 二.學校、師長、校友之贊助
- 三 .社會熱心人士之捐助
- 四.其他
- 第 三十條 :本社經費運用原則
- 一.下列活動由本社經費酌予補助
- 1. 本社舉辦之比賽
- 2. 田徑隊外出比賽
- 3. 迎新、送舊之相關系列活動
- 4. 本社所舉辦之活動
- 二.社團經費之使用 由總務編列 ,並接受會員監督
- 三.社費之帳冊至少保存三年
- 第九章 :附則
- 第三十一條 :本社之任何活動必 須接受 指導 老 師輔導與監督
- 第 三十二條 :本社之所有幹部 不 得在任 期 內 擅 自 退出
-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列為本社移交項目之一
-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 ,由 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後 ,陳報校
- 長核定公布實施 ,修定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