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科技大學 香海社組織章程

99年09月24日經由社員大會核定通過
102
年09月25日經由社員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103年12月30日經由社員大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崑山科技大學香海社」 。
   
第二條、 成立目的:

    1.發揮「人饑己饑,人溺己溺」仁愛的精神。      
    2.
本著「人生以服務為目的
,犧牲享受,享受犧牲。」的精神服

務大眾。
    3.
引導現代青年從本土到世界,從自利到利他,齊聚一心,在香

      海社團發揮生命的光與熱,共同來研讀生命的大書。

    4.讓青年從事社區服務工作,進而「在服務中學習,在學習中成

      長」。

  第三條、 成立宗旨:

    1. 以人文素養,實現並深化生命存在的意義與價值。
      2.
以國際視野,提供青年發揮熱誠服務奉獻的舞台。
      3.
以世界關懷,推動文化教育慈善等人文關懷活動。
      4.
以同體共生,建立互信互助與真善美的人間淨土。

    第四條、 本社以利用本校同學之課餘時間,集青年人之熱忱來推展

            服務工作,以回饋社會,並以激發青年坦誠相處,熱忱服務之高尚情操。

    第五條、 本社辦理事項如下:

  1. 兒童、青少年育樂營。
  2.
校內服務活動。
  3.
打造全省偏遠地區書香環境。
  4.
推動環保觀念。
  5.
國際青年交流。

   第六條、 本社社址設立於本校所在地。(台南市永康區崑大路195號)

第二章 社 員
 
第一節社員

    第七條、 本社社員可分一般社員、正式社員,其資格如下:

     1. 一般社員:加入社團未繳交社費。

     2. 正式社員:每學年繳交社費200元。

 

    第八條、凡違反本社章程或損害本社之名譽之不當行為者,經社員

            大會表決通過,予於警告或開除。
   
第九條、

      1.嚴重損害本社之名譽者。
      2.
嚴重違反我國法律或本社組織章程及規定者。
      3.
瀆職或挪用公款者。
      4.
其他不利本社之行為。

    第十條、 本節所規定之相關事項由社員大會另定執行細則。

 第二節 社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本社正式社員應享權利如下:
      1.
申訴權與提案權
      2.
使用本社設備與參與活動

    第十二條、 本社正式幹部應享權利如下列: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提案權與複決權。
    3.
罷免權與申訴權。
    4.
使用本社設備與參與活動。

      5.退費:依照本校學雜費退費相關事項辦理。

    第十三條、 本社全體社員應盡義務如下列:
    1.
尊守本社章程與規定及各項議案。
    2.
擔任本社所指派之職務。
    3.
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4.
繳納社費。

    5.加強並維護本社之榮譽。

    第十四條、 本社社員無特殊原因未盡義務不得享有權利。

    第十五條、 選舉權本社離校之社員(畢業、休、退學生、延修生)不得參與投票。

    第十六條、 本社社員可以口頭及書面聲明退社,凡退社之社員或被

              開除社籍之社員,須繳回所有相關認證物品與資料, 繳

              之所有費用皆不予退還。並不得有在對外宣稱為本社社

              員或破壞本社名譽之行為,如有上列情事依法追訴。

第三章 組織與權則

 第一節 本社組織

    第十七條、本社設置指導老師、顧問團、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

             長、總務股長、校內幹部及社員。

 

 

 第二節 社員大會

    第十八條、社員大會
      1.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意思機構。
      2.
社員大會係由本社社員組成。
      3.
社員大會之社員享有前章第十三條之所有權利。
      4.
社員大會所決定之議案,為本社最高指導原則,所有規定不得

 與其相抵觸。

    第十九條、每學期初、期末定期召開常會,由社長召開,必要時可由下列人員召開臨時會

      1.本社社長。
      2.
本社指導老師。
      3.
本社顧問團。
      4.
社員大會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第二十條、各項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才生效。

    第二十一條、社員大會、臨時會依本章程第十四、二十條辦理外,如遇重大決議事項可召開全期社員大會。

 第三節 指導老師

    第二十二條、本社聘有指導老師一名,指導社務進行並協助工作。

 第四節 顧問

    第二十三條、本社顧問共分為:

      1行政顧問數人,由社長聘請對本社行政活動有深刻了解之指導

        社員擔任。

      2.專業顧問數人,由社長聘請有專業技能且能提供本社協助者擔

        任。

    第二十四條、本社顧問職權如下:

      1.協助本社社務之進行。
    2.
代表社員大會監督各級組織。
    3.
重大爭議事項解釋與仲裁。
    4.
召開社員大會。
    5.
顧問如有任何不當之行為,社長可報請社員大會全體連署簽名

       罷免。

 

 

 

 第五節 選監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選舉委員會
    1.
於每年社長交接前三個月,由社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之。
    2.
負責本社社長選舉活動的一切規劃與執行事項。
    3.
關於其他事項,另定規範規定之。

    第二十六條、選監委員

       1.本社之幹部為當然委員。
     2.
其任期自選舉工作日起到社長交接日止。

 第六節 正副社長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社長一名,經本社社員選舉產生。其職權如下:

      1.對外代表本社,對內負責推動一切社務。
      2.
執行與公佈社員大會、行政會議之決議事

        項。
      3.
定期及不定期召開社員大會與行政會議。
      4.
組織選舉委員會,推動選務工作。
      5.
對全體社員負責,並接受社員大會.顧問團監督。
      6.
其任期為一年,由該學年結業式隔天算起到下學年結業式當日

        止。且須在學年結束前辦妥移交手續。
      7.
本社幹部為內閣制,由社長自行聘任副社長及行政會議下屬之

        各級幹部。

    第二十八條、本社設副社長一到二名,由社長聘任,負責行政.活動

              .輔導等事項。其職權如下:

      1.協助社長推行社務。
      2.
若社長因故無法執行其職務,由副社長暫代社長行使其職權。
      3.
負責本社日常事務之監督與執行。
      4.
各組工作之協調與聯繫。

 第七節 幹部會議

    第二十九條、幹部會議

      1.為本社幹部,對本社全體社員負責。
      2.
每月至少召集一次(非寒暑假) ,由社長召集之。
      3.
負責相關行政規章執行與訂定。
      4.
本會議負責協調所有活動及行政事項。

 第八節 校內幹部

    第三十條、 校內幹部由社長指派正式社員擔任,任期與社長任期

                相同。
   
第三十一條、 任職期間不得隨意請辭,請辭須經社長同意並告知社

                員大會,方才生效。任職期間如有任何不當行為,由

                社長送交社員大會處理,予以警告或免職。

    第三十二條、執行秘書

      1.安排活動內容:
       (1)
總籌負責規劃與協助各項活動。
       (2)
總籌負責外界支援活動之動員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總務其職權如下:
      1.
負責本社財務事項。
      2.
編製經費收支表,送交社員大會審核。
      3.
經費募集與控制,帳冊製作。

      第三十四條、文書組
      1.
下設相關之人員,其職權如下:
       (1)
文宣:負責本社內外所有活動之宣傳工作,宣傳文案之製作與

              審理。
       (2)
文書:各種資料之收集及整理與檔案製作,靜態展覽之佈置。
       (3)
編輯:活動攝影及編採與刊物出版。
      2.
藝文活動之推展。

    第三十五條、器材組其職權如下:

       1.本社各項器材之購置與保管。
       2.
活動器材之準備與器材之出借。
       3.
社室之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關組

      1.負責本社活動聯繫工作。
      2.
本社公共關係及形象的建立與規劃。
      3.
對外代表之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各活動執祕由社長任命之,其職權如下:

      1.負責該活動之規劃、行政、管理等事項。
      2.
負責活動之對外事項與其下屬幹部之任命。
      3.
為該活動最高負責人,但受社員大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活動組其職權如下:
      1.
負責規劃與協助各項活動。
      2.
負責外界支援活動之動員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家其職權如下:

      1.負責規劃與協助各項活動。
      2.
與家之成員連繫與訓練。
      3.
新生之輔導與教育。
      4.
負責聯課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第九節 罷免

第四十條 本社各幹部如有重大失職或嚴重損害本社權益之事情時,得罷免之。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各幹部罷免案須經全體社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可提出。

第四十二條 罷免案提出後,須於兩週內召開社員大會,被罷免人得於會

            中提出申訴,社員並於會中投票決定罷免案是否成立。

第四十三條 罷免案成立後,應於兩週內舉行補選或再任命。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若不成立,同一學期之內對同一幹部不得就同一事由提出罷免案。

 第四章 經費

    第四十五條、本社經費來源:

      1.學校補助。
    2.
國際佛光會中華青年總團補助。
    2.
自辦活動之盈餘所得。
    3.
其他收入。

    第四十六條、本社經費收入,需運用於社務推展上,不得挪為他用。

    第四十七條、經費收支受社員大會之監督。

    第四十八條、本社解散後,剩餘財產捐贈社會公益機構及學校團體。

 第五章 章程修訂

    第四十九條、本社章程修改由社員大會會議提出。

    第五十條、修改章程程序與表決:
      1.
由社員大會會議提出。
      2.
由社長或顧問團公告並決定開會日期。
      3.
進行表決,需符合第二十一、二十二條之相關規定。
      4.
修改完成後,送交顧問團與指導老師認可,認可後,七日內由

        社長公告生效。
      5.
公告後,將修定結果送交校長核准認可,並將相關資料存檔。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行政會議下各種組織與職權,社長可依現實狀況予以

               調整,但需報請顧問團認可。
   
第五十二條、本社社員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期間時,如不遵

   守規定而發生意外,本社概不負責。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皆由各組織另定行政規章與執行細則,經送社員大會核准公告後實施。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如有爭議事項由顧問團會同社長共同解釋之,其解釋效力與組織章程相同,但與本國法律與社員大會相抵觸者無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呈請社員大會.核准後,陳請校長核准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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