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崑山科技大學 香海社組織章程
99年09月24日經由社員大會核定通過
102年09月25日經由社員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103年12月30日經由社員大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崑山科技大學香海社」 。
第二條、 成立目的:
1.發揮「人饑己饑,人溺己溺」仁愛的精神。
2.本著「人生以服務為目的,犧牲享受,享受犧牲。」的精神服
務大眾。
3.引導現代青年從本土到世界,從自利到利他,齊聚一心,在香
海社團發揮生命的光與熱,共同來研讀生命的大書。
4.讓青年從事社區服務工作,進而「在服務中學習,在學習中成
長」。
第三條、 成立宗旨:
1. 以人文素養,實現並深化生命存在的意義與價值。
2. 以國際視野,提供青年發揮熱誠服務奉獻的舞台。
3. 以世界關懷,推動文化教育慈善等人文關懷活動。
4. 以同體共生,建立互信互助與真善美的人間淨土。
第四條、 本社以利用本校同學之課餘時間,集青年人之熱忱來推展
服務工作,以回饋社會,並以激發青年坦誠相處,熱忱服務之高尚情操。
第五條、 本社辦理事項如下:
1. 兒童、青少年育樂營。
2. 校內服務活動。
3. 打造全省偏遠地區書香環境。
4. 推動環保觀念。
5. 國際青年交流。
第六條、 本社社址設立於本校所在地。(台南市永康區崑大路195號)
第二章 社 員
第一節社員
第七條、 本社社員可分一般社員、正式社員,其資格如下:
1. 一般社員:加入社團未繳交社費。
2. 正式社員:每學年繳交社費200元。
第八條、凡違反本社章程或損害本社之名譽之不當行為者,經社員
大會表決通過,予於警告或開除。
第九條、
1.嚴重損害本社之名譽者。
2.嚴重違反我國法律或本社組織章程及規定者。
3.瀆職或挪用公款者。
4.其他不利本社之行為。
第十條、 本節所規定之相關事項由社員大會另定執行細則。
第二節 社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本社正式社員應享權利如下:
1.申訴權與提案權
2.使用本社設備與參與活動
第十二條、 本社正式幹部應享權利如下列: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提案權與複決權。
3.罷免權與申訴權。
4.使用本社設備與參與活動。
5.退費:依照本校學雜費退費相關事項辦理。
第十三條、 本社全體社員應盡義務如下列:
1.尊守本社章程與規定及各項議案。
2.擔任本社所指派之職務。
3.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4.繳納社費。
5.加強並維護本社之榮譽。
第十四條、 本社社員無特殊原因未盡義務不得享有權利。
第十五條、 選舉權本社離校之社員(畢業、休、退學生、延修生)不得參與投票。
第十六條、 本社社員可以口頭及書面聲明退社,凡退社之社員或被
開除社籍之社員,須繳回所有相關認證物品與資料, 繳
之所有費用皆不予退還。並不得有在對外宣稱為本社社
員或破壞本社名譽之行為,如有上列情事依法追訴。
第三章 組織與權則
第一節 本社組織
第十七條、本社設置指導老師、顧問團、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
長、總務股長、校內幹部及社員。
第二節 社員大會
第十八條、社員大會
1.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意思機構。
2.社員大會係由本社社員組成。
3.社員大會之社員享有前章第十三條之所有權利。
4.社員大會所決定之議案,為本社最高指導原則,所有規定不得
與其相抵觸。
第十九條、每學期初、期末定期召開常會,由社長召開,必要時可由下列人員召開臨時會
1.本社社長。
2.本社指導老師。
3.本社顧問團。
4.社員大會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第二十條、各項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才生效。
第二十一條、社員大會、臨時會依本章程第十四、二十條辦理外,如遇重大決議事項可召開全期社員大會。
第三節 指導老師
第二十二條、本社聘有指導老師一名,指導社務進行並協助工作。
第四節 顧問
第二十三條、本社顧問共分為:
1行政顧問數人,由社長聘請對本社行政活動有深刻了解之指導
社員擔任。
2.專業顧問數人,由社長聘請有專業技能且能提供本社協助者擔
任。
第二十四條、本社顧問職權如下:
1.協助本社社務之進行。
2.代表社員大會監督各級組織。
3.重大爭議事項解釋與仲裁。
4.召開社員大會。
5.顧問如有任何不當之行為,社長可報請社員大會全體連署簽名
罷免。
第五節 選監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選舉委員會
1.於每年社長交接前三個月,由社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之。
2.負責本社社長選舉活動的一切規劃與執行事項。
3. 關於其他事項,另定規範規定之。
第二十六條、選監委員
1.本社之幹部為當然委員。
2.其任期自選舉工作日起到社長交接日止。
第六節 正副社長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社長一名,經本社社員選舉產生。其職權如下:
1.對外代表本社,對內負責推動一切社務。
2.執行與公佈社員大會、行政會議之決議事
項。
3.定期及不定期召開社員大會與行政會議。
4.組織選舉委員會,推動選務工作。
5.對全體社員負責,並接受社員大會.顧問團監督。
6.其任期為一年,由該學年結業式隔天算起到下學年結業式當日
止。且須在學年結束前辦妥移交手續。
7.本社幹部為內閣制,由社長自行聘任副社長及行政會議下屬之
各級幹部。
第二十八條、本社設副社長一到二名,由社長聘任,負責行政.活動
.輔導等事項。其職權如下:
1.協助社長推行社務。
2.若社長因故無法執行其職務,由副社長暫代社長行使其職權。
3.負責本社日常事務之監督與執行。
4.各組工作之協調與聯繫。
第七節 幹部會議
第二十九條、幹部會議
1.為本社幹部,對本社全體社員負責。
2.每月至少召集一次(非寒暑假) ,由社長召集之。
3.負責相關行政規章執行與訂定。
4.本會議負責協調所有活動及行政事項。
第八節 校內幹部
第三十條、 校內幹部由社長指派正式社員擔任,任期與社長任期
相同。
第三十一條、 任職期間不得隨意請辭,請辭須經社長同意並告知社
員大會,方才生效。任職期間如有任何不當行為,由
社長送交社員大會處理,予以警告或免職。
第三十二條、執行秘書
1.安排活動內容:
(1)總籌負責規劃與協助各項活動。
(2)總籌負責外界支援活動之動員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總務其職權如下:
1.負責本社財務事項。
2.編製經費收支表,送交社員大會審核。
3.經費募集與控制,帳冊製作。
第三十四條、文書組
1.下設相關之人員,其職權如下:
(1)文宣:負責本社內外所有活動之宣傳工作,宣傳文案之製作與
審理。
(2)文書:各種資料之收集及整理與檔案製作,靜態展覽之佈置。
(3)編輯:活動攝影及編採與刊物出版。
2. 藝文活動之推展。
第三十五條、器材組其職權如下:
1.本社各項器材之購置與保管。
2.活動器材之準備與器材之出借。
3.社室之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關組
1.負責本社活動聯繫工作。
2.本社公共關係及形象的建立與規劃。
3.對外代表之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各活動執祕由社長任命之,其職權如下:
1.負責該活動之規劃、行政、管理等事項。
2.負責活動之對外事項與其下屬幹部之任命。
3.為該活動最高負責人,但受社員大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活動組其職權如下:
1.負責規劃與協助各項活動。
2.負責外界支援活動之動員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家其職權如下:
1.負責規劃與協助各項活動。
2.與家之成員連繫與訓練。
3.新生之輔導與教育。
4.負責聯課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第九節 罷免
第四十條 本社各幹部如有重大失職或嚴重損害本社權益之事情時,得罷免之。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各幹部罷免案須經全體社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可提出。
第四十二條 罷免案提出後,須於兩週內召開社員大會,被罷免人得於會
中提出申訴,社員並於會中投票決定罷免案是否成立。
第四十三條 罷免案成立後,應於兩週內舉行補選或再任命。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若不成立,同一學期之內對同一幹部不得就同一事由提出罷免案。
第四章 經費
第四十五條、本社經費來源:
1.學校補助。
2.國際佛光會中華青年總團補助。
2.自辦活動之盈餘所得。
3.其他收入。
第四十六條、本社經費收入,需運用於社務推展上,不得挪為他用。
第四十七條、經費收支受社員大會之監督。
第四十八條、本社解散後,剩餘財產捐贈社會公益機構及學校團體。
第五章 章程修訂
第四十九條、本社章程修改由社員大會會議提出。
第五十條、修改章程程序與表決:
1.由社員大會會議提出。
2.由社長或顧問團公告並決定開會日期。
3.進行表決,需符合第二十一、二十二條之相關規定。
4.修改完成後,送交顧問團與指導老師認可,認可後,七日內由
社長公告生效。
5.公告後,將修定結果送交校長核准認可,並將相關資料存檔。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行政會議下各種組織與職權,社長可依現實狀況予以
調整,但需報請顧問團認可。
第五十二條、本社社員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期間時,如不遵
守規定而發生意外,本社概不負責。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皆由各組織另定行政規章與執行細則,經送社員大會核准公告後實施。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如有爭議事項由顧問團會同社長共同解釋之,其解釋效力與組織章程相同,但與本國法律與社員大會相抵觸者無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呈請社員大會.核准後,陳請校長核准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